[讨论]
<P>案例分析:</P><br><P>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钢琴买卖合同,由于甲将在9月30日参加一个钢琴大赛,故甲、乙约定合同订立后即为交付,但甲可保留钢琴至10月4日,此间甲代乙占有。后甲又于8月25日将钢琴卖与丙并交付给丙,由于丙不知情,则丙取得所有权。问:如果乙主张权利,主张什么权利?</P><br>
<p align=right><font 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7-3 9:47:57编辑过]</font></p>
Re:[讨论]
<P>合同未生效</P><P>主张合同不能生效的违约责任</P>Re:[讨论]
主张撤销权Re:[讨论]
<P>甲乙的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甲基于双方的约定而合法占有钢琴,这时乙是钢琴的所有者,甲对钢琴无处分权。这时如甲处分钢琴,因钢琴是动产,善意第三人可取的钢琴所有权,乙只能向甲主张侵权赔偿。</P><P>(这里要注意的是此处甲是基于合法而占有钢琴,则他与第三人的合同有效,即要保护第三人。如甲基于非法而占有钢琴,则他与第三人合同无效,有一例外情况就是,如第三人在出卖同类商品的市场上买的该物,则该买卖有效。)</P>Re:[讨论]
老牛解答的相当精辟。为什么不能主张撤销权呢?与主张侵权赔偿矛盾吗?还有其他办法吗?Re:[讨论]
<P>不可以主张撤销权。</P><P>在这里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原物所有人在选择托付的当事人时要慎重,将选择委托人不利的后果由其自己承担,故只可主张侵权赔偿。</P>Re:[讨论]
法律依据何在?Re:[讨论]
<P>合同法上规定撤销权的是第74条:</P><P>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P><P>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P><P> 因而作为债的保全制度,想要行使该权利需具备三个条件:1、放弃到期债权。2、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而该案中并不符合这三个条件。所以不能行使撤销权。</P>Re:[讨论]
你怎么知道其转让时的价格合理呢?Re:[讨论]
我同意牛的观点,因为从题面上可看出,丙为善意第三人,且甲与丙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规定之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所以主张撤销权的说法是不可行的。Re:[讨论]
不愧是搞法律的,佩服佩服。Re:[讨论]
那就只好判你败诉了。<img src="leadbbsfile/UBBicon/em04.GIF" width=20 height=20 align=absmiddle border=0>Re:[讨论]
不能说败诉,向你们学习而已,谢谢了Re:[讨论]
呵呵<img src="leadbbsfile/UBBicon/em04.GIF" width=20 height=20 align=absmiddle border=0>Re:[讨论]
不要脸红。Re:[讨论]
<P>谢谢几位,学到了不少呢。</P><P>这样的帖子多多益善哦!</P>Re:[讨论]
楼上以后可以多问些问题或者共同研究些有意义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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