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
<P>甲、乙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应于1999年12月20日还本付息,总计100万元,但至1999年12月20日,乙表示无力清偿。经查,乙原有汽车5辆,价值100万元,1999年10月10日,乙将一辆价值20万的汽车无偿赠送给丙;10月25日乙得知好友丁某下岗,欲买车从事运输业务,即将自己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以5万元价格卖给丁;12月18日,乙将价值70万元的3辆汽车以40万元价格卖给戍,随后乙、戍又签订租赁合同,乙以当地通常价格40%的租金租用这3辆汽车。上述三次汽车买卖合同,均已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乙除这5辆汽车外,再无其他财产。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 <br><br>A 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与丙丁戍之间的赠与行为及汽车买卖合同 <br>
B 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与丁戍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 <br>
C 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与丙戍之间的赠与行为及汽车买卖合同 <br>
D 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与戍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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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P><br>
<P>答案为D,我想知道不选B项的理由。<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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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债的保全
因为乙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具备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虽然价格低但前提是在明知丁下岗的情况下带有助人的性质,且作为购买方丁并不知道乙有外债,且不存在与乙有串通的情节和嫌疑。Re:债的保全
1999年10月10日,乙将一辆价值20万的汽车无偿赠送给丙的行为,是否属于可撤销的行为?Re:债的保全
<P>不属于。</P>Re:债的保全
为什么?理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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