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为夺回被抢手机打死抢劫者被判3年徒刑 (大家讨论一下,也可以增强法律意识)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sina.com.cn">http://www.sina.com.cn</a> 2005年11月23日01:06 信息时报 <br><br>
时报东莞讯 (记者 尹仁祥 通讯员 王创辉) 一私家车主为抢回被抢的手机而持车锁打死一名劫犯,东莞中院近日对此案开庭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车主杨茂林有期徒刑3年,并附带民事赔偿3.6万余元。<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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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今年3月14日14时许,死者黄建全伙同黄建国(已被判刑)驾驶摩托车守候在虎门镇高速公路附近,黄建国假扮乘客截停驾驶深圳蓝牌车进行非法营运的杨茂林的车,并 <br>
上车坐在副驾驶位上与杨谈租车价钱。这时,黄建全也假装与杨谈话。黄建国乘机将杨放在车上的一部价值1140元的手机偷走,然后表示不租车,两人驾车离开。杨发现手机被盗后,即驾车追赶至虎门镇北栅村一十字路口时,撞倒两人驾驶的摩托车,杨索要手机遭到拒绝,双方打了起来,黄建国随后将手机还给杨。黄建全又以杨撞坏摩托车为由要求赔偿,杨从车上拿出一把方向盘锁打中了黄建全的左前额部致其跌倒在地,黄建国趁机逃离现场。黄建全站起来后走了约100米后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黄建全符合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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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杨茂林行为属防卫过当,但他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故以犯故意伤害罪做出上述判决。<br>
失主为夺回被抢手机打死抢劫者被判3年徒刑
判的重了,我认为.因为死者是抢劫犯,难说他会在抢劫过程中,为逃跑,也有可能伤人,防卫过当,也不至于三年呀.有一年足够了。re:不重不重,法院适用法律条款毛错,量刑也适...
不重不重,法院适用法律条款毛错,量刑也适中。<br>大家要注意文中这句话:“黄建国随后将手机还给杨”。这表明,黄的犯罪行为已经终止,如果再继续对其实施“打击”,显然是超出防卫的范围。况且,杨驾驶机动车辆以撞击对方迫使对方停下的做法也不属于正当行为,主观故意的此类行为造成的机动车损坏保险公司免责滴。<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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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于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有四个条件:一,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四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br>
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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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大家制止小偷小摸飞车抢夺这些犯罪行为的时候,先练练,务必一击即中!当他一将抢劫的财物抛离手后,打击就要有分寸鸟!<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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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继续讨论。。
re:同意三楼的分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都属于...
同意三楼的分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都属于犯罪正在实施中而言,<br>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黄建国随后将手机还给杨”这个情节已经表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已经终止,如果此时再对黄某实施打击已经超出防卫的范畴,性质发生变化。<br>
re:法院依据法律准确,量刑适当。...
法院依据法律准确,量刑适当。<br>楼上各位版主的看法也很专业,而且三楼和四楼一定认真看了《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论述,正当防卫必需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杨茂林由受害者转变为不法侵害者,结果是可悲的,但留给人们更多的是深思。re:三年有期不算轻,如果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
三年有期不算轻,如果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致死的原因并非是打击伤,而是跌倒所致,杨的伤害行为只是诱因,加之有自首情节,应该是还可以从轻.本人与法院判决和楼上意见不同的地方是本案不属于防卫过当.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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