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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雨露 发表于 2007-1-29 21:18

[求助] 这笔债,该由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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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忻府城区的王女士向本网反映:十几天前,她的哥因突发病死亡,去世后姐妹两把丧事处理掉。可没过几天,几个债主向她们说:“你哥在玩麻将时,问我们借了xx百元,并是高利贷。。。。。”。<br>
  这几个债主隔三差五向我们逼债,让还我哥玩麻将钱,并说还有证人。近日,他们又通过村治保会和几个调解人,写成还款协议,让我姐妹在上面签字;如若不签或不还,他们将查封我哥生前的住宅。<br>
  今日想借贵网一角,咨询一下:他们这种做法对不对?我姐妹两该不该还这笔债?<br><br>

HHH律师 发表于 2007-1-29 21:43

re:现就王女士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

现就王女士的问题答复如下:<br>首先,赌博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要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303条也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参与赌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要依法追究他们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赌徒从赌场上赢得的钱属于非法收入,根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br>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因此,若出借人在借款时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则法律对该借贷关系不给予保护,故若出借人用法律手段向借款人追讨该款项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同时还将对该借款及约定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没收。<br>综上所述,赌债是不合法的利益,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你们不应该替你们的哥哥还赌债,即使你们的哥哥在世,他不愿还赌债也可以不予偿还。相反,你们应该勇敢地站出来,向司法机关揭发那些前来要赌债的人们的违法犯罪行为。<br>

星空 发表于 2007-1-31 23:32

re: 从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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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从事情的表面看应该用法律来解绝,但从实质看我觉的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乡亲, <br>赌博在哪里都能看到,既然借款时有证人那很有可能有这事,如果事情和平解决那就的借<br>100还50,这样被借人会减少些损失借款人家属也减少些损失,毕竟借款人家属没见借条, <br>要全还借款很冤枉的,再说还是赌款.被借人得到被借款的百分之五十也算得到一点安慰,<br>毕竟借出的是一笔赌款,还没借条,到哪也不会给支持,吃点亏买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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