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孩的肖像权被侵犯了吗?
某奶粉厂委托某广告公司为该厂生产的奶粉设计一份广告,并约定支付了广告设计费。广告公司广泛征稿,最后采用了广告设计师李某的设计方案。李某的设计图纸中主要是通过一个小女孩的健康、阳光形象来体现喝牛奶的好处,李某获奖金1000元。该广告由奶粉厂印刷2000份送往各地销售点,随出售的奶粉赠给用户。不料一日,奶粉厂突然收到一份封质问信,原来是小女孩的父亲认为奶粉厂侵犯小女孩的肖像权。奶粉厂不知何故,便找来广告公司和李某询问。李某说,这个小女孩的照片是在幼儿园拍的,当时已经征得幼儿园老师的同意。广告公司称,我们只管向奶粉厂提供广告图案,其他一概不过问。试问:小女孩的肖像权被侵犯了吗?被谁侵犯了?他们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re:本案中李某、奶粉厂和广告公司三者都...
本案中李某、奶粉厂和广告公司三者都侵犯了小女孩的肖像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幼儿园对小女孩只负有一般的的监护职责,对用小女孩的肖像作广告一事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出决定,因此李某未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而将小女孩的照片作为广告图纸参加征稿是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而广告公司和奶粉厂在采用该照片时未尽到审查照片来源的义务,行为上也有过错,也侵犯了小女孩的肖像权,而且李某、广告公司、奶粉厂都存在营利的目的,且实际上也已受益。因此,三者都是侵权人,奶粉厂应立即停止散发广告,并和李某、广告公司一起对给小女孩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小女孩的定的肖像使用报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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