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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22 11:17 HHH律师
海关总署出新规 旅客携带音像制品数量受限制

国家海关总署近期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这将对旅客携带进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有了更科学和规范的规定。<br>首先,新《监管办法》对“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免税验放的数量”和“合理自用数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样既有利于海关执法的统一、透明和规范;同时对老百姓来说,在境外购买此类物品时也可以心中有数,避免出入境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br>从6月1日起,按照新《监管办法》的规定:旅客每人每次免税携带进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数量为: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10册(份)以下;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20盘以下;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或音像制品,3套以下。超出上述数量限制,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将对其超出部分征税(税率为10%)后方可放行。<br>若个人携带、邮寄上述门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分别超过50册(份)、100盘、10套的,以及具备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情形,海关将不视作个人物品,而按照货物进口的监管规定对全部印刷品音像制品依法办理报关、纳税等手续。<br>如果您正打算出国旅游,那么可要注意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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