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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萧 发表于 2007-12-10 21:19

供热公司是否侵权????

  我是本市采暖用户,已经交了采暖费,从开始供热到现在室内内温度没超过15度,这俩天下雪,室内温度不到11度,请问供热公司收取采暖费有什么标准?我们交费人员该享受什么样的温度权?现在的情况是不是供热公司侵害了广大采暖户的消费劝?我们有权利告它吗?在那里告?????

HHH律师 发表于 2007-12-20 11:25

采暖用户与供热公司之间应签订有供热合同,该合同是一种连续供给的特殊买卖合同,供热公司与采暖用户约定,由供热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持续供热,由采暖用户给付价金。供热公司不按合同约定的供热标准履行自已的义务,也就是说采暖用户的室温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度数,供热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也应在合同中约定。
      供热合同具有公益性,热力的使用人是社会公众,而供应人往往独此一家,具有垄断性质,而且热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的、不间断的,而使用人则是按期付费,热力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如果你和供热公司之间签订了合同,而且有相关的室内温度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温度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i] 本帖最后由 HHH律师 于 2007-12-20 20:44 编辑 [/i]]

禾非 发表于 2008-1-21 14:01

国家规定标准,17摄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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