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9 11:20
HHH律师
转发 恶意取款被判无期案二审 律师作无罪辩护
[url]http://news.QQ.com[/url] 2008年01月09日01:47 金羊网-新快报 黄琼
8名律师就恶意取款者被判无期案上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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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备受关注的“许霆案”正式进入二审阶段,记者昨日获悉,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吴义春已正式向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提交上诉意见,提出其行为不属于盗窃罪、侵占罪等刑事罪行,而是在出错的柜员机“配合”下,进行了民法上的“乘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求由许霆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8律师为许霆案上书最高法
认为法律缺陷导致判决结果“合法不合理”
“盗窃9999元只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只要再增加1元,量刑就提高到无期徒刑,这中间存在非常严重的断档现象。”昨日,北京 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联合7名律师针对“许霆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刑法及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议书,表示无论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量刑标准都存在问题。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提交建议书的李方平律师。他表示,包括自己在内的许多律师一直都在关注“许霆案”,虽然他们8位律师对许霆的定罪问题存在分歧,但一致认为该案件存在制度性缺陷,因此他们于1月6日拟定了一份公民建议书,并在7日下午通过同城快递投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最高人民法院,并在昨日上午收到取单短信。
据了解,8名律师分别来自北京、广东、上海 和福建,其中6人为专业律师,两名为法学学者。
建议书中指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情形存在重大的立法缺陷问题。其他的侵犯财产类案件的量刑标准都实现了无缝衔接,然而盗窃金融机构情形则不然。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盗窃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可定为数额特别巨大。ATM一旦认定为金融机构,超过10万元依法就只能判处无期或以上徒刑。“这中间存在非常严重的断档现象,真可谓1元之差,差之千里。”李方平说。
在建议书中,李方平等律师还分别提取了1997年和2006年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来表明199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盗窃公私财物量刑数额标准上滞后。
按照建议书所指,1997年和2006年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分别为6470元和21001元,相差3.24倍,然而盗窃量刑标准却没有根据国民经济、人均收入的提高相应调整,以至于判决结果相较十年前显得越来越重。这种现状如果继续维持,则与罪行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
狱中许霆不知自己名声在外
日前,记者辗转得知了许霆的近况,看守所中的许霆每天只能读《人民日报》,全然不知自己的“恶意取款行为”已在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自己早已成为大家的关注焦点,网友、专家、亲友四处奔走为他申冤。得知此情,许霆表示意外之余心情颇为复杂。而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得知他就是许霆后,也很惊讶,平时一直都是叫编号,没想到他还是一位“名人”。去年12月下旬,在与辩护律师会面时,许霆请律师转达意见,请求上诉时法官尊重事实,并请求特殊案件要从轻处理。许霆更是向律师提出,一审中还有很多事实未公布,他认为自己在宝鸡车站是自首的。“许霆说当时进站时,他已经过了安检口,但自己又折回来,主动告诉在场的两名警察,说自己就是许霆,然后两名警察才通过电脑对比核实了身份。”律师说。这个细节之前开庭及会见律师时许霆都未提及,他表示是没有机会说。
就此,记者根据此前一份《抓获经过》,并联系了许霆被抓获现场的见证者之一宝鸡火车站派出民警刘铁权。刘铁权回忆,“当时他正要过宝鸡火车站的安检系统,一见现场有民警,显得很畏缩,我见他神情可疑,便叫他到一边查身份证。”据了解,许霆是被广州 公安局冼村派出所以盗窃案在网上通缉的逃犯,各地派出所都可查到其照片。“当时我拿了他的身份证到电脑上核对,发现身份证持有人相貌和通缉相片一样,然后问他是否叫许霆,他也很诚实地回答我说‘是’。但他并非自首。”随后,许霆就被带到宝鸡火车站广场派出所接受盘问。
辩护书:非盗窃罪
“许霆操作柜员机,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获取款项。”
律师吴义春认为,根据《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办法,暗中窃取公私财物。本案中,许霆是用自己的实名工资卡到被银行严密保安监控下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输入的也是自己预留在银行的密码,自始至终在取款时都认为其行为完全被银行掌握,这样的行为相对于银行而言,只能说是“公开”,不存在“秘密”可言。同时,在本案中,许霆虽然对17.5万元建立了一种并非依法的占有关系,但是却不能叫做“窃取”,因为许霆是以一个正常客户的身份操作该柜员机的,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能获取款项。
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特征,不成立盗窃罪。
非侵占罪
“柜员机完全是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由于程序出错故意将17.5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的。”
吴义春表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其突出特点在于该财产不被侵占之前已为行为人合法持有,包括受托代为保管等方式。本案中,许霆的工资卡里只有170多元,显然不存在对多取出的17.5万元非合法持有。
而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放置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带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本案中,自动柜员机里面的钱,是银行事先特定置入的,之所以让被告人许霆取走,是该机程序出错造成,并非“疏忽忘记”。事实上,自动柜员机即使程序出错,仍然实际上记住了被告人许霆的资料信息和所取出的现金数额,自动柜员机完全是在意识的清醒状态下,由于程序出错故意将17.5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的。另外,柜员机里的现金也不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通常所理解的埋藏物,故许霆的占有行为也不能构成侵占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规定侵占罪须受害人主动提出告诉法院方才会受理。
ATM主动“诱惑”属于“共犯”
“他是在出错的柜员机‘诱惑’下,实施了恶意取款行为,带有不可思议的偶然性。”
吴义春提出,许霆的占有行为并非必须追究刑事责任。首先,他是在出错的柜员机“诱惑”下,实施了恶意取款行为,带有不可思议的偶然性,与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先期就生成的主观占有故意、积极追求非法占有的目的相比,更多的还是面对突如其来的诱惑,来自道德层面上的意志薄弱和贪利心理使然。其次,其行为是在出错柜员机的“主动”配合下完成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该出错的柜员机在本案中实际上处于“共犯”的地位。再次,许霆在本案中实施并得以成功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可复制、不可模仿的,其几率与中福利彩票头奖相当,所以在社会上也不存在其他犯罪可能带来的示范效应。
同时,被害人广州市商业银行,事后马上通过相应途径从柜员机的系统维护商处得到了全面及时的赔偿,这一方面说明其所受的实际损失已减小甚至完全得到了弥补,另一方面从及时能得到赔偿本身也说明通过非刑事方式就已经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证明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确实能以非刑罚的方式就可以基本消除。
构成不当得利
律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被告人许霆无罪
吴义春认为,许霆的行为只是民法上的“乘人之危”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不当得利,系无效民事行为。许霆明知自动柜员机程序出错还故意取款,实际上就使得银行当时是处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将17.5万元错误支付出去的。同时,他的恶意取款,在形式上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其目的却是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的银行现金,这也就是民法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吴义春认为,许霆理应将多取得的现金返还给银行。同样,鉴于柜员机出错具有诱导许霆实施民事违法行为的客观效果,银行也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被告人许霆无罪。至于向许霆的民事追偿,或由于银行实际已经得到赔偿后出现的追偿权转移,那是银行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事,刑事审判程序本身无权主动干预民事。
记者了解到,由于案件事实清晰,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采取了不公开审判的方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而二审判决“出炉”日期未定。
记者:黄琼 李斯璐 陈杨
2008-1-17 09:33
HHH律师
恶意取款案发回重审 许霆有望获保释回家过年
[url]http://news.QQ.com[/url] 2008年01月17日01:22 金羊网-新快报 评论2240条
省高院昨日下发的《刑事裁定书》
许霆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省高院昨发回重审
上周,对于许霆案是否发回重审,各大媒体纷纷作出各种猜测。昨日,记者从相关途径获得确凿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把《刑事裁定书》发到许霆的辩护律师手中,而许霆的父亲许彩亮也经由律师拿到刑事裁定书,许霆案“发回重审”已成定 恶意取款案无期判决被撤销.
[许霆有望回家过年 最牛ATM机谁惹得起?]
一审判决被撤销
许彩亮昨天早上从律师处获悉许霆案已“发回重审”的准确消息后表示,心里的大石终于落地。
记者了解到,省高院在《刑事裁定书》中认定:“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三款规定,裁定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市中院重新审判。撤消原一审对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000元发还广州商业银行’的指控。”
完成程序需要1个月
记者向有关专家咨询后了解到,要完成发回重审的程序需要一个月。广州市中院收到省高院的刑事裁定书后,将重新组织合议庭、安排审判员,并将通知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院。而检察机关则要重新准备诉讼材料,会见当事人,并将新的诉讼材料提交法院。其后,代理律师才能去法院查阅材料,再次会见当事人,完成这些程序后法院才能确定开庭时间。
许霆有望获保释
记者昨日获悉,许霆将有望获短暂的“自由”,其辩护律师杨振平和吴义春以亲属担保的方式,向广州市中院递交了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希望法院获准许霆外出,和家人团聚过春节,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将作为担保人。“接下来就要看法院同不同意取保候审了,估计没那么快,但审理之前或会给答复。”许彩亮告诉记者。
对许霆有望获得取保候审,许父比任何人都更期待,“我也是今天(16日)才知道孩子可以保释的。”“您到广州来除了接受采访还有什么打算?”记者问。“多等几天吧,如果没消息,可能过几天就回老家。”据悉,自许霆2005年到广州打工后,已经有两年没回过老家了。
律师将重组材料
许霆案即将重审,对于辩护律师下一步将如何部署,辩护律师未向记者作任何透露,“许多材料都要重组,不过还要看看公诉人的材料有没有变化再决定。”不过他表示,关于许霆行为不符合构成盗窃罪要件中的“秘密窃取”以及ATM不属金融机构等建议在一审中都没有被采纳,这些都将被考虑重组,用于重审。“我们都想通过民事程序处理。”
专家观点
许霆案将如何发展?
许霆案正式发回重审,其后此案将如何发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系副教授黄娜认为,许霆案或许可以依照我国刑法第63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黄娜表示,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目前到底是哪些环节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不得而知,但从该案来看,如果只是“差个三五万元”,对案件定性影响不大。黄娜称,许霆案要出现转机有以下几种可能:要么是许霆取款前其银行卡内余额超过17.5万元,则其无罪;少于17.5万元,则还是构成盗窃罪。要么就是经过核算其多取钱款在10万元以下,则可根据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其在广东省的适用,以“数额巨大”来认定,相应获得轻判,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