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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美女案今日开庭了

人造美女案今日开庭了


<P>今天上午9点,“人造美女”杨媛参选环球小姐被拒愤而起诉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就“人造美女”能否参加环球小姐比赛以及使用“人造美女”这个称呼是否构成了歧视展开了激烈的辩论。</P>
<P>原告杨媛在起诉书中称:2004年5月5日,原告按被告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报名条件报名参加了其主办的“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当月12日至13日,原告参加了初赛并与其他79名选手一起进入复赛,之后又继续与其他30名选手一起进入决赛。2004年5月21日,原告在备战决赛之时却收到被告的一份通知,其内容为“鉴于有关证据表示,您是人造美女,故组委会决定取消您参加总决赛的资格,特此通知”,之后还要求原告收拾东西离开。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杨媛要求被告公开向原告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5万元。

原告杨媛认为被告擅自取消原告参加总决赛的资格,是对原告的歧视,给原告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极大损害,同时也使原告彻底丧失参加总决赛可能获得较好荣誉的机会。

对此,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纪总监张磊在答辩中说“作为一个民间团体所进行的商业行为,它不同于招工。游戏规则是根据我方的意愿制定的,如果不取消其(杨媛)参赛资格,势必会给其他参赛选手造成不公平。因此,绝对不存在对原告的歧视。”

原告律师则认为,被告使用了“人造美女”这种带有歧视性的言语,取消了原告的参赛资格,并在媒体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是明显的侵权行为。况且被告当初并没有限制经过整形的人参加本次比赛。

被告代理人张磊认为,“人造美女”这个概念是约定俗成的。我们作为主办方,此次比赛是商业比赛,不同于招工,标准都是我们制定的,而这些标准并不存在对原告的歧视。关于侵权,违法行为与造成的结果必须有直接联系。不应以原告的自我感觉为评判侵权的标准,而应以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为标准。杨媛是为了选美而进行的整形,我们不想误导其她也想参赛的女孩。我们崇尚自然美。如果当时知道,我们就不会让杨媛参赛了。

原告的委托人、著名美容设计师史三八在法庭上说,原告想展现自己的风采,被告应该鼓励原告参加比赛。整形是一种修饰,杨媛只是通过整形达到了她的目的。

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P>
<P>大家对此案有什么看法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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