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无线电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山西省无线电运动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XI RADIO SPORTS ASSOCIATION”, 缩写为“SXRSA”。
第二条:本会是在山西省体育局领导下,由省体育总会进行业务指导的全省群众性体育组织,是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和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响应全民健身号召,团结热爱业余无线电活动的各界人士,积极开展活动,为我省体育事业的社会化、产业化做出积极努力。
第四条:本会接受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北门77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山西省无线电运动协会的任务是:
(一)广泛开展业余无线电测向和业余无线电台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增强人民体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二)根据国家无线电办公室、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指导我省的业余无线电台活动。
(三)加强与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各兄弟省市协会的联系,沟通情况,增进了解。
(四 )组织实施我省的各类业余无线电培训、考核;进行会员注册、电台核配呼号、《操作证书》升级换证等工作。
(五)派队参加或与有关单位联合派队参加各类比赛。
(六)举办或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全省性、全国性以及国际性的业余无线电竞赛。
(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积极为本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八)完成省体育总会交给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热爱无线电运动、遵纪守法、能按时交纳会费的各地、市业余无线电团体、组织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权利;
(四)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退会:
(一)由本人向协会提出申请,交回会员证,办理退会;
(二)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
(三)严重违反业余无线电管理法规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者,经协会决定,取消会籍;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会籍自动丧失。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七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第十九条:协会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报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资助;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友好人士捐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创收。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的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省体育总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西省无线电运动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