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公安机关留置盘问与刑事拘传不可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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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4 09: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公安机关留置盘问与刑事拘传不可合并使用

前几天有位朋友的亲戚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后,又采用刑事拘传的措施连续审讯了几天,长时间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在这之前有好多人也咨询过这个问题,该问题较普遍,我们可以从法律上共同讨论一下: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留置盘问仅适用于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或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或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或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四种情形。留置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于到期不批准继续留置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留置盘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拘传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使用械具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只能适用于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传唤不到案的,或如不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或走漏风消息的情形。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拘传时间届满,对被拘传人未依法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留置盘问与刑事拘传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二者的适用对象、时间、规定均不相同,因此两种措施不能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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