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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因他打我而离婚 不 称不上是离婚 因为没领证 涉及到彩礼2.68万 买衣服钱6000 彩礼一部分用于购买嫁妆了 我想问问 要分手了 这些钱都要退给他吗? 还是退一部分? 嫁妆我不准备要了 能不能当钱退给他 如果打官司 会怎么判这些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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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请"悟空",或者,"好律师" 来给解答一...

请"悟空",或者,"好律师" 来给解答一个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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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莫莫,你好!你们没有领结婚证,如果婚前给...

莫莫,你好!你们没有领结婚证,如果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会判返还彩礼。已购买了结婚用品的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定了。如果这些用品如衣服,对你来说有利用价值,对对方来说无利用价值,法院也可能从物有所值的角度考虑要你留用,给对方作适当补偿。另外我也想说一下,你也应想一下他打你的原因,如果仅因为一点小事作出这样的决定是否有点冲动,婚姻问题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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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HHH律师 谢谢你的答复 对我很有用的...

HHH律师 谢谢你的答复 对我很有用的
他是个极端的男人 我们无论怎样都不可能了再和好了
都怪我当初太轻率
我还想了解 他家并不困难 那对于我提到的彩礼数额 法院具体会怎么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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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莫莫,你的实际情况我不清楚,我只能给你提...

莫莫,你的实际情况我不清楚,我只能给你提供一些资料你自己判断,如有其他问题再说。
一、 如何判断彩礼?
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
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 可诉请返还彩礼的当事人范围如何把握?
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
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三、 彩礼给付后,男女双方仅是形成同居关系,为此,给付彩礼的父母或亲属依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能否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了同居关系,但是在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状况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四、应当返还的彩礼范围如何把握?
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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