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车不再享受免税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条例》在适用范围和税收性质、税目税额、减免税范围和征管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同时将纳税人由现在的“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就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 《条例》为了公平税负,取消了对经营性车船(如港作车船、工程船)、财政负担其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取消了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另一方面,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了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和免税。 《条例》后附有《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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