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权
近来在论坛发表见解、看法的内容较多,为了我们网站的和谐发展,从今天开始,应网站需要作一个关于人身权的讲座,各位网友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请提出来。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不可转让性、不可放弃性、法定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征。例如,某人可能因为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但其作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仍依法受到保护。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例如,自然人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是取得继承权的前提。
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所必须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各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这些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
1、生命权:是指公民维持自己生命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
2、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它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
3、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统称为生命健康权。当侵害公民身体使其受到伤害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公民以消费者的身份遭受损害,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民遭受不合格产品伤害适用《产品质量法》。公民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交通安全法》。(待续)
[ 本帖最后由 HHH律师 于 2007-11-25 18:3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