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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权

关于人身权

近来在论坛发表见解、看法的内容较多,为了我们网站的和谐发展,从今天开始,应网站需要作一个关于人身权的讲座,各位网友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请提出来。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不可转让性、不可放弃性、法定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征。例如,某人可能因为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但其作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仍依法受到保护。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例如,自然人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是取得继承权的前提。
      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所必须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各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这些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
      1、生命权:是指公民维持自己生命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
      2、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它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
      3、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统称为生命健康权。当侵害公民身体使其受到伤害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公民以消费者的身份遭受损害,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民遭受不合格产品伤害适用《产品质量法》。公民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交通安全法》。(待续)

[ 本帖最后由 HHH律师 于 2007-11-25 18: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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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律师,辛苦了。
不要问我从哪里来,也不要问我到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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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姓名权与名称权
     (1)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每个具备意思能力的自然人可以选择自己的姓氏,《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也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姓名、笔名、艺名、别名等其他名字。
      公民使用姓名也有一定的限制。在一定的场合中有使用正式姓名的义务,如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证件、契约、文书上签名及向司法机关作证的情况下,应当使用其正式姓名。
      公民在变更姓名时应遵循一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不允许随意变更。
     (2)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或依法转让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侵犯他人姓名、名称权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决定、使用和变更,二是不经他人同意,也无法律许可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的盗用行为,三是假冒他人姓名或名称参与民事活动。当公民的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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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的名誉是指公民道德品质、品行才干、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是社会对公民自身价值的外部认可。法人的名誉是指法人的产销活动、产品质量、财产信用、行业声望等对法人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重大影响的社会评价。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现实生活中较常见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新闻采访报道中,严重失实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文学作品中虚构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的;在向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检举揭发中,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传播谣言对他人进行侮辱的等。其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也可以是以行为动作的方式;既可以表现在电视、报纸上,也可以体现在电脑网络中。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函》中明确规定:死亡公民的名誉权仍受法律保护。就是说公民的名誉权不仅存在于有生之年,而且延续到死后,死亡公民的权利能力虽已终止,但要考虑到对死者亲属感情的尊重和对良好社会风尚的维护,所以要保护死亡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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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肖像权有内容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形象再现权,即公民有权决定是否采取摄影、画像、雕塑、录像或者其他方式再现其形象;另一个是肖像使用权,即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将其肖像进行展出、传播、复制、用作商标或进行广告宣传。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纸张、书籍、报刊、杂志、商标中使用其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但此项权利,应当受到一些限制,主要包括(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待续)

[ 本帖最后由 HHH律师 于 2008-1-20 19: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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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其个人秘密的权利。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和《宪法》第40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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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喝茶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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