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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因女婿有病而逃脱罪责
小草——李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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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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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因女婿有病而逃脱罪责
公安做伪证 法院忙采用 公安不捕人 法院不开庭
忻州市忻府区惊现怪事一桩
犯罪嫌疑人因女婿有病而逃脱罪责
一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在时隔近两年之后,犯罪嫌疑人——韩海忙夫妇仍然逍遥法外!而对这一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迟迟不予审理并最终做出“中止审理”裁定的唯一原因竟然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女婿有病!这样的咄咄怪事就发生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2006
年1月22日
,忻州市忻府区北义井乡安邑村常林芳的家,被邻村——定襄县智村的韩海忙夫妇非法侵占。案发后,忻府区公安局及其北义井乡派出所竭尽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之能事,要么不作为,要么乱作为,致使受害人常林芳一家被迫踏上了一条茫茫上访路……面对省委、省政府、省公安厅,市委、市政府、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忻府区委、区政府等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以及各级领导的层层批示,面对中央电视台、《民主与法制时报》、太原电视三台、《山西妇女报》、忻州网等新闻媒体的强烈关注,忻府区公安局就是不为之所动,他们之所以不执法、之所以不制止犯罪,紧紧咬住的唯一的一条理由仅仅是“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大和身体有病”。且不说这一理由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在法律上丝毫站不住脚,就是在有没有病这个问题上,他们也拿不出一个令人信服的东西做佐证。
受害人欲哭无泪。
一年了,眼看临近年关,常林芳一家流离失所,有家难回。面对忻府区公安局坚决不执法、誓死不制止犯罪的强硬态度,常林芳一家感到深深的悲哀……正当他们情绪失控、准备孤注一掷之时,2007年1月11日,不知什么原因,事情突然发生了转机,忻府区公安局及其北义井乡派出所不费一兵一卒,不费一枪一弹,轻而易举地终止了犯罪嫌疑人韩海忙夫妇的现行犯罪行为,使他们退出了受害人的住宅。
是犯罪嫌疑人韩海忙一夜之间返老还童、年龄不大了?还是突然身强体壮、身体没病了?人们不得而知。
尽管受害人常林芳一家在颠沛流离近一年之后终于回到了自己的家,但事情远未就此结束。
看着被犯罪嫌疑人
韩海忙、温翠蝉任意践踏将近一年后
一片狼藉的家,回想着一年来苦苦上访的悲惨遭遇,受害人常林芳及其儿子赵建斌历数犯罪嫌疑人
韩海忙、温翠蝉在实施犯罪期间占有、损毁、盗窃家中财物等累累罪行以及由此给受害人
身体上、精神上、心灵上所造成的伤害,于
2007
年2月15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人民法院
依法追究被告人韩海忙、温翠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事责任,同时依法判令被告人韩海忙、温翠婵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名誉损失。
此前,
2007
年2月6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也以忻府检刑诉字(2007)第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海忙、温翠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那么,对这样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受害人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的案件,受理机关——忻府区人民法院又有何作为呢?
从受害人常林芳及其儿子赵建斌与
忻府区人民法院进行的长达半年的“拉锯战”来看,从忻府区人民法院半年多来所进行的司法实践来看,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本案而言,他们和
忻府区公安局一样,在事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直接、最关心的问题上,同样是不作为、乱作为!致使本案至今没有一个结果,甚至连最基本的开庭审理这一法定程序都没有进入,而且
至今仍遥遥无期……
实事求是地说,一开始,
忻府区人民法院的态度还是比较积极的,而且还分别于3月23日、4月10日试图正式开庭审理此案,但在被告人韩海忙、温翠蝉两次开庭都无任何理由而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不知什么原因,法院的态度陡然间急转直下,面对原告的一次次询问,先是以“被告不来无法开庭”而百般搪塞,后来干脆明目张胆、千方百计地公然为被告“说话”了,而且其理由竟然与忻府区公安局当年拒不秉公执法、制止犯罪而所用的托词惊人地相似,也是
紧紧咬住唯一的一条理由“因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大和身体有病”而拒不按照法定程序开庭审理此案!
在“人民”的法院那高高的台阶上,在悬挂着庄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法庭前,人们震惊了:
还从来没有听说过,国家的审判机关能够由着被告的性子来;还从来没有听说过,被告拒不到庭接受审理,法院就没有一点办法,唯一的办法只能是不开庭。如果真是这样,那庄严的法律岂不成了一块橡皮糖了吗?如果真是这样,那还要法院干什么??
又有哪一部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大就可以不到法庭接受审理”?以此类推就是说“大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后就可以免受法律的制裁”了?听了这一荒谬的“理由”,原告人常林芳及其儿子赵建斌已经见怪不怪了,因为类似的“高论”他们在
忻府区公安局及其北义井乡派出所就已经领教过了。
多么的相似啊!同样是国家的政权机构,同样是人民的保护神,同样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旗帜下,忻府区人民法院为了不开庭而得出了
“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大就可以不到法庭接受审理”的结论,而
忻府区公安局搬出了类似的“理由”,为的仅仅是不履行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责、不制止犯罪分子的现行犯罪!(
难怪全国好多网民在网上看到这一奇闻后,奔走相告,他们纷纷在网上发表评论说:“我们要组织一支老年偷盗队,放心地到山西一个叫忻州的地方进行盗窃,因为那里的公安对老龄犯罪是不加以制止的!” )
正因为如此,忻府区公安局在受害人的一次次声泪惧下的苦苦哀求中,眼睁睁地看着
犯罪嫌疑人韩海忙夫妇为所欲为、肆无忌惮地实施犯罪长达近一年之久,使得受害人一家风餐露宿、有家难归而被迫踏上了一条悲惨凄切的茫茫上访路……
正因为如此,
忻府区人民法院面对受害人的一次次奔波、一次次询问、一次次恳求而毫不动容,眼睁睁地看着
犯罪嫌疑人韩海忙夫妇心安理得、逍遥法外,公然和法律相抗衡,
至今已经整整过了九个多月,而且仍然遥遥无期……
对于忻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的态度以及拒不开庭所坚持的这一“理由”,
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一般的常识,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如受害人常林芳及其儿子赵建斌百思不得其解,但是,他们当然不会因此而放弃自己的权利,他们还是不厌其烦地一次次跑法院,他们总要就此事弄个明白!
殊不知,为了给当事人一个明白,为了让原告死了这条心,
忻府区人民法院和忻府区公安局
正在联手上演着一幕滑天下之大稽、令世人所瞠目的惊天闹剧!
此前,
忻府区公安局就曾尽情地粉墨登场,他们
所表演的荒唐一幕已经出尽了风头,这一让全国公安机关都暗吃一惊、感到汗颜的荒谬之举,经中央电视台公开曝光,令举国上下大跌眼镜:时间是在犯罪嫌疑人韩海忙夫妇正在实施犯罪的五个月之际,看到“因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大和身体有病而不能制止犯罪”的理由显然站不住脚,看到就这样眼睁睁地看着犯罪嫌疑人犯罪而丝毫不加以制止也确实不是回事,忻府区公安局竟然采取了这样的措施:于2007年6月6日做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韩海忙夫妇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而监视居住的时间恰恰是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犯罪期间!监视居住的地点恰恰是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犯罪的地方——受害人的家!换句话说,就是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是真的吗?
这是真的吗??
这是真的吗???
所有的人都不敢相信——不敢相信这样的事情竟然会发生!不敢相信这样的事情竟然会发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的二十一世纪的公安机关!!不幸的是,这样的事情真的发生了,而且就发生在我们的眼皮底下——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公安局!!!
当然,这一段丑闻已经作为中国公安史上最不光彩的一页而成为历史!让我们且看
忻府区人民法院和忻府区公安局又将联手上演一出什么样的好戏?!
忻府区人民法院深知,仅仅以
“因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大和身体有病”(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体有病)而拒不开庭审理此案,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况且受害人也并没有被这样的“理由”所说服,常林芳及其儿子赵建斌仍在隔三岔五地来法院不停地追问什么时候开庭?
无奈之下,
“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2007年6月18日,忻府区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下达了逮捕决定,并送交忻府区公安局执行。
然而,忻府区公安局就是按兵不动,直到2007年8月6日,时隔一个半月之后,才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对韩海忙、温翠蝉夫妇不宜执行逮捕的情况说明,在该份说明中“细述了因被告人韩海忙患有严重疾病,被告人温翠蝉亦年老体弱的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在受案后耐心细致做工作劝其退出侵宅地的过程和对二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且不宜执行逮捕的原因,并附有忻州市人民医院的关于韩海忙的病历材料和诊断结论”。
然而谁能想到,忻府区公安局竟然敢在这种事上做手脚!因为他们所提供的忻州市人民医院所出具的病历材料和诊断结论压根儿就不是韩海忙的!那么这些用来证明对被告人韩海忙不宜执行逮捕的病历材料和诊断结论又是谁的呢?在病历材料和诊断结论书上,赫然写着:于哲武。于哲武何许人也?被告人韩海忙的大女婿。
这不是公安机关明目张胆地在为犯罪嫌疑人做伪证吗?这不是忻府区公安局对法律的任意践踏吗?(且不说中国的哪一部法律、哪一条、哪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病就不能执行逮捕?如果真是这样,那将会有多少罪犯因此而逃脱法律的惩处?)
然而,没想到的事情还在发生……
干起工作来思路不新、办法不多、措施不力(仅仅因为被告拒不到庭接受审理他们就束手无策了)的忻府区人民法院在这方面却一点儿也不比他的同类逊色!
对于忻府区公安局提交的所谓情况说明,对于这样一个连普通老百姓都能一眼就看出来的弥天大谎,对于这样一个与本案毫无关联的名为于哲武的病历,而且还是2004年的病历,忻府区人民法院竟然深信不疑,进而采纳了这一公开的伪证,
并
且一改往日推诿、扯皮、拖拉的作风,雷厉而风行,急事须快办,于收到“情况说明”后的第11天即2007年8月17日就迅速做出了“本案中止审理”的决定,并且立即下达了《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忻刑一初字第41号)。在这份盖着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大红印章的《刑事裁定书》里,开头简单叙述了本案的基本情况,中间部分重点引用了忻府区公安局所做的伪证,也就是于哲武于2004年4月3日在忻州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就诊的病历,并以此作为唯一的、至关重要的法律依据,继而做出了“本案终止审理”的决定。《刑事裁定书》的最后这样写道:“……被告人温翠蝉经实地调查亦患病在身,(因其未去医院就诊,病情尚待确诊),与被告人韩海忙又系共同犯罪的同案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就这样,一幕荒谬绝伦的“岳丈涉嫌犯罪以女婿有病而中止审理”的荒唐闹剧,在
忻府区公安局、忻府区人民法院的“精心”策划下,
煞有介事地出笼了。
这真是:公安做伪证,法院忙采用,公安不捕人,法院不开庭,联手演闹剧,欺负老百姓,和谐社会不安定,人民有冤无处申!
(相信全国的大龄犯罪分子听到这一消息,一定会喜极而泣、欣喜若狂的,只是不知道年龄大的具体标准,是60?70?还是80?(韩海忙的年龄是67岁)再一点就是用谁的病历就能免于受到法律的制裁?是所有亲戚的都能?还是只能是女婿的?只可惜这只是
忻府区人民法院的一相情愿!也只能是所有大龄罪犯的黄粱美梦!)
翻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明明白白地写着:“
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请注意: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的前提是“
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而决不是“
被告人的亲戚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更不是“
被告人的女婿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
退一万步说,即使是韩海忙真的有病而不能到庭接受审理,那么温翠婵呢?
忻府区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定书》里是这样说的:“……被告人温翠蝉经实地调查亦患病在身,(因其未去医院就诊,病情尚待确诊),与被告人韩海忙又系共同犯罪的同案人员。”既然
温翠婵在本案中
系共同犯罪的同案人员,又没有能够证明其有病的医院证明,为何也能够轻而易举地逃脱审判?忻府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刑事裁定书》到底有多大的合法性?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行使审判权,它是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和经济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的性质与忻府区法院的倒行逆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忻府区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做?为什么敢这样做?难道仅仅只是为了达到“本案中止审理”的目的吗?而为什么要千方百计、煞费苦心地中止对本案的审理呢?我们不得而知,也不愿妄加猜测。
让我们记住这样几个时间概念吧:
2006
年1月22日
,犯罪嫌疑人韩海忙、温翠婵开始实施犯罪,非法侵占受害人常林芳的住宅;
2007
年6月6日
,忻府区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韩海忙、温翠婵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将他们“监视”在受害人常林芳的家里“居住”,使其犯罪行为合法化;
2007
年1月11日
,在犯罪嫌疑人韩海忙、温翠婵实施犯罪将近一年之际,不知什么原因,忻府区公安局居然在一夜之间就解决了一年都无法解决的“难题”,将犯罪嫌疑人带离犯罪现场;
2007
年1月18日
,忻府区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韩海忙、温翠婵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保证人为他们的两个儿子;
2007
年2月6日
,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以忻府检刑诉字(2007)第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海忙、温翠婵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7
年2月15日
,受害人常林芳及其儿子赵建斌向忻府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人民法院
依法追究被告人韩海忙、温翠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事责任,同时依法判令被告人韩海忙、温翠婵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名誉损失;
2007
年3月23日
,
忻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犯罪嫌疑人韩海忙、温翠婵无任何理由拒不到庭而草草收场;
2007
年4月10日
,忻府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又因犯罪嫌疑人韩海忙、温翠婵无任何理由拒不到庭而不了了之;
2007
年6月18日
,忻府区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下达了逮捕决定,并送交忻府区公安局执行;
2007
年8月6日
,忻府区公安局向忻府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对韩海忙、温翠婵夫妇不宜执行逮捕的情况说明,亦即伪证;
2007
年8月17日
,忻府区人民法院以(2007)忻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裁定书》做出了“本案中止审理”的裁定。
一年又一年,年年复年年,面对忻府区公安局、忻府区人民法院的荒唐而无理,面对这两个国家政权基层组织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受害人常林芳及其儿子赵建斌仍在为早日讨回一个公道而艰难奔波。他们坚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他们坚信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所说的“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决不是一句空话!!
他们坚信阴霾终将过去,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阳光一定会照亮中国的每一个角落!!!
( 李农
)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
本帖最后由 小草——李农 于 2007-12-7 21:28 编辑
]
用正义和理智来维护身边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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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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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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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辈子 上访告状的人,到头来也没个结果~!~可怜的当事人,都说法律是公平的,但某些时候真的不公平,尤其是我们底层社会的人,可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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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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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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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公安、忻州法院真是一丘之貉!不知道他们拿了犯罪嫌疑人多少钱?否则他们为什么要这样保护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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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过天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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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7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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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渠道,是国家制定的与群众沟通和反映情况的渠道. 看来,上级各部门还是比较重视这个事件.只是,想不明白怎么到了基层阻力就这么的大?这只是个很普通的案件,就基层的任何一个执法部门就能制止办理. 就是因为,基层的不作为才引发了本来不该上访的事件的发生!给我们的上级部门制造了麻烦!给当事人和受害人造成了经济与精神上更大的损失!难道,有的事情只有新闻媒体报道和中央领导说了才能办吗? 做为每一个公民都要懂法守法,但是遇到一些不道德和不作为的行为的时候.我们更要挺身而出,仗义执言!这样,我们生活的环境才会更晴朗清新. 我们更希望上一级检察部门和上一级政府部门能督促指导这个案件的结束.
愿我们的生活就象雨后的彩虹一样,更加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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