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用户与供热公司之间应签订有供热合同,该合同是一种连续供给的特殊买卖合同,供热公司与采暖用户约定,由供热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持续供热,由采暖用户给付价金。供热公司不按合同约定的供热标准履行自已的义务,也就是说采暖用户的室温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度数,供热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也应在合同中约定。
供热合同具有公益性,热力的使用人是社会公众,而供应人往往独此一家,具有垄断性质,而且热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的、不间断的,而使用人则是按期付费,热力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如果你和供热公司之间签订了合同,而且有相关的室内温度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温度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本帖最后由 HHH律师 于 2007-12-20 20:44 编辑 ]